| 公告主旨 |
為維護青少年的健康,請貴校配合辦理青少年菸害防制之相關業務,請查照。 |
| 公告內容 |
- 依據本市衛生局115年1月28日基衛企壹字第1150200489A號函辦理。
- 學校應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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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煙或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都是違法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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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使用,處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供應者,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規學生須由學校依規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菸害防制法規定,學校及校園外周邊人行道屬於全面禁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設置意圖標明禁菸範圍,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學校如查獲學生有上述(一)及(二)違規情形,請填寫下列表單,函移本局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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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行為人紀錄表。
- 學生陳述書,或各校既有之學生自述書/自述表/事件經過記錄表等(請學生詳述違規行為之過程)。
- 其他佐證資料(如違規行為照片或影片光碟、所持之各式菸品截圖、買賣交易紀錄、明細或發票記錄等)。
- 檢附「菸害防制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違規行為人紀錄表」及「學生陳述書」各乙份供參,若函移資料/證據不充足時,恐無法受理相關案件。
- 如有學生違規行為問題,請逕洽該局企劃科張小姐(聯絡電話:02-24230181分機1310);如需商借「紫色禁菸線內禁止吸菸」之模板,可洽七區衛生所或該局企劃科張小姐(聯絡電話:02-24230181轉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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