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考壹字第1140142615號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各機關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另為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
加強宣導以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違規前往陸港澳而遭懲處相關規定。
- 上傳附件-01: 行政院_函.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上傳附件-0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