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教導處
| 公告主旨 | 基隆市和平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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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 |
| 公告教師 | 教導主任 |
| 公告類別 | 教導處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388 |
| 公告內容 |
基隆市和平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 09 月 03 日 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查詢。
(ㄧ)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於三週前提出申請表,由本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進行審查,並 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校外人士進入本校協助前項第一款部定、校訂課程教學有臨時性需求者,學校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準用前項第二款審核機制辦理。 學生或家長申請閱覽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教材者,本校應予提供。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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