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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有關115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退休案,請於115年5月25日至115年6月12日報送本府審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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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給貳字第1150218883號
主旨:有關115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退休案報送本府審定作業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9條規定:「各學校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教職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於退休生效日前1日至前3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二、旨揭退休案報送作業,請依下列說明辦理,俾憑審辦:
(一)考量本府人事處尚需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辦理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作業,請於115年5月25日至115年6月12日間,將115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教育人員退休案報送本府。
(二)檢送「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報送教育人員退休案自主檢核表」1份,請於案件報送前,依該表切實確認文件之正確性及完整性,避免延誤審定作業;報送時,該表應經人事主管核章,併同相關文件按表列序號排列,置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後,隨案併附。
(三)請於「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建置資料,紙本與系統同步報送。
三、各校報送案件是否依規定期程辦理,以及相關文件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將由本府人事處列入人事機構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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