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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紀錄表及國中學 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移轉乙案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2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9992號函及本府108年9月6日府教特字第1080314922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生資料之屬性仍應依其項目性質加以判斷分類,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且如其係學生學籍資料亦應符合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所定學籍資料管理相關規定,如係學生在學期間接受輔導服務之資料,則應符合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

三、承上,依據學生輔導法與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相關規定,有關學生接受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資料之處理與利用,應循該機制及規定辦理;惟如係學生接受發展性輔導(如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服務之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應有特定目的(代號:158學生資料管理),且有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情形,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惟學校倘需為特定目的外之跨校性移轉利用,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所定之例外情形,以避免學生人格權受侵害。

四、有關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經查該手冊中包含學生接受心理測驗及輔導建議之紀錄等相關資料,認屬發展性輔導資料尚無疑義,爰該等發展性輔導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綜上,學生輔導紀錄表及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之內容視為發展性輔導之資料,不得任意移轉,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所定之例外情形始得移轉。如各校需移轉輔導資料,須符合學生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比照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轉銜方式(現就讀學校需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後,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時,應以密件公文併附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為之)進行輔導資料轉銜。


六、檢附學生輔導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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