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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1831B號函

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

照顧孩童,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為減輕家庭經濟負

擔,該部前以110年6月15日公告旨揭作業須知,並以「網

路領取」及「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機

臺)領取」管道辦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申領作業。

三、又為協助部分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

實際照顧者,爰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

取」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

取。

(二)領取時間: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四)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

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

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

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

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

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寄送下列證明資料至該部國教署審核: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國教署審核通過者,由

本部國教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明文件至

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本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四、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

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ATM機臺或臨櫃任

何一種管道再領取。

五、餘依旨揭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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