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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6-1及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之一者。
(二)以下學經歷,符合其一者: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
之經驗者,並具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
(三)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尤佳。
(四)具急救證照及臨床工作經驗者佳。
(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犯罪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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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本項職務配置於教導處
(一) 辦理學校護理、衛生保健工作。
(二) 辦理衛生行政、學生健康促進相關各項工作。
(三) 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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