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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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