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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規定,各類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4)防疫照顧假,不支薪。(5)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6)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2. 依據基隆市政府10933日基府人考貳字第109010785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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