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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News)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修正案
一、「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行政院於108年4月22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2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依據基隆市政府108年11月5日基府人考貳字第108027109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