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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30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09561號函辦理。

二、各校於使用校園數位建設-智慧學習教室時,除滿足輔助教學、支援互動教學及發展創新教學三種層次的應用需求,以營造有利於智慧學習的教室環境外,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請轉知學校,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照教育部國教署於102年3月6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函頒「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附件,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辦理。

三、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一)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三)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四)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五)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六)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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