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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函以,為振興花蓮縣觀光,自本(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請鼓勵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行政院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主旨: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貴屬同仁前

往該縣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二、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四、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5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正本:本府各單位、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本府人事處(人力科)、人事處(考訓科)、本府人事處(給與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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