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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和平國民小學

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補考措施實施原則

106.08.30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4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41892B號令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條。

(二)基隆市政府104217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40206359號修正「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目的

為整合相關資源,針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並及時提供協助,縮短學習落差,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評量正常化。

三、預警措施

學校應利用下列各項管道宣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加強宣導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之規定。

(一)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向全校教職員工宣導,請任課教師要向學生宣達。

(二)導師會議:向全校導師宣導,請導師向學生及家長宣達。

(三)新生始業輔導:新生入學時即向學生說明。

(四)學校日、家長日及班親會:請導師向家長說明,給家長知悉加強關心。

(五)始業式、休業式及全校集會:行政人員向學生宣達。

(六)將成績評量準則及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印製於學生手冊、聯絡簿、學校日、家長日、班親會資料,並於校網公告,提供學生及家長隨時參閱。

(七)每學期結束時將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印製通知單,通知可能無法達到畢業條件之學生家長,提醒其注意子女之學習成效,共同協助提升學生弱勢科目之學習成效或督促其行為之改善,期能順利領取畢業證書。

四、輔導措施

(一)期初:每學期開學2周內,教務組將前學期成績未達四領域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通知其導師及任課教師,俾以加強輔導,並優先接受補救教學。

(二)期中:請各任課教師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及補救措施。

(三)期末: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及家長,於學校指定日參加補考。

(四)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對於學習低成就之學生應詳作記錄,以瞭解成績落後之原因,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應主動聯繫並協商提高該生學習成效之方案,並視需要得轉介輔導室或相關處室進一步協助。

(五)每學期應針對四領域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必要時並得邀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會議,俾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五、補考措施

(一)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經准假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行評量;缺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此項補行評量成績計算:

1.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  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二)針對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應書面通知其於指定期日參加補考。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三)每位學生各學期各科以公告時間補考一次為限,相關之日期、命題、監考、閱卷及成績公告等事宜,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四)補考方式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5條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五)103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以補考前一學期不及格領域者為限;101學年度及102學年度入學者,得補考入學後至前一學期間不及格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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